|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3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3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17-01-17 19:23:11 | 公开日期:2017-01-17 19:23:1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推动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顺利实施,根据《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是指由锡林郭勒盟兴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公司”)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的用于全盟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
第三条 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授权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采购主体,依法确定兴富公司作为全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承接主体(融资主体),统一向国开行贷款,统一归还贷款,负责项目贷款的管理;为保持投与贷的一致性,对已纳入融资范围的棚改项目,兴富公司作为投资目标公司负责管理。
第五条 棚改贷款发生相应支出,由盟财政或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出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国开行将贷款发放至兴富公司账户后,应向各项目旗县市(区)足额拨付融资资金。
第七条 项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棚改项目责任主体,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应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资金使用额度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同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国开行要求及时匹配项目资本金,保证与贷款发放额相匹配的资本金年度内同比例到位。
第八条 项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取得子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棚户区改造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财务制度等规定,严格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要求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旗县市(区)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预算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进行,避免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融资资金使用流程
一、作为还款保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向兴富公司出具相应的《还款保证函》。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定相关单位作为融资资金的用款人,一般为旗县市(区)城投公司、住建局、征收办等棚改实施部门(以下称“用款人”);
三、项目旗县市(区)用款人向兴富公司提交经当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用款申请审核表》,经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核通过签章后,由项目旗县市(区)报送盟级主管盟长阅批;同时,由兴富公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县市(区)财政局就融资资金相关事宜签订三方《资金使用协议》。
四、协议签订后,兴富公司即可按照子项目实际用款需要向国开行提出资金发放需求。贷款发放后,原则上兴富公司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资金全部支付至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
五、旗县市(区)项目用款人协调旗县市(区)审计局对前期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说明、附相关票据(形式由旗县市审计局自定),同时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出具资本金年度内同比例到位的承诺函,上报国开行后即可支付贷款资金,支付要求按照国开行相关规定执行。
全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项目用款人协调旗县市(区)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说明并附相关票据。
第十二条 新建安置房类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购买安置房、纯货币补偿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审计单位对项目收支进行审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兴富公司设立还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各项目旗县市(区)按期划入的还款资金。项目旗县市(区)应按要求将“服务费”拨至兴富公司提供的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本息(包括国开发展基金的回购资金及投资收益)到期前30个工作日,兴富公司向项目用款人发送到期通知书,用款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协调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汇入兴富公司账户。项目旗县市(区)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还款资金,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有权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扣取该地应承担的到期还款资金,转拨至兴富公司以确保到期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旗县市(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盟本级、旗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项目融资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作造成融资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国家、银行、信贷等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八条 与贷款配套的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放的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