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6-00835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179号 | ||
|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16-08-08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8-08 10:11:3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党办发﹝2015﹞21号)等政策措施,促进我盟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满足更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按照自治区确定2016年在盟市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业务范畴
助保金贷款业务通过政府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借助政府增信破解中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信用等级低等瓶颈制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门槛,开辟一条行之有效的融资渠道。通过竞争机制选择合作银行,可有效合理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负担,扩大贷款规模,推动金融行业批量化营销,扩大客户基础,降低业务风险。
本方案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盟本级统筹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群”的企业提供授信,且由申请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及政府提供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额度及放大比例进行核定,合作银行给予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二、管理机构
成立盟级领导任组长,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互助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推进综合信贷管理工作,制定《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盟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工作;财政局负责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的拨付;金融办、银监局负责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业务。四部门共同考核评价各地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成效。
领导小组下设锡林郭勒盟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管理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负责制定《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并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旗县市(区)成立旗县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管理办公室”),盟旗两级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业务运转工作,盟管理办公室指导旗县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合作银行
盟管理办公室牵头,旗县管理办公室配合,分别与多家银行洽谈,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在盟本级统筹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业务。
四、助保金池管理
(一)组建原则。基于“扶助企业、自愿缴费、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二)资金来源。助保金池资金来源于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助保贷企业群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注资,盟级财政每年注资不少于500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参与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每个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一次性注资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三年后助保金池总资金规模达到并保持在2亿元以上。在出现代偿后,盟旗两级财政及时补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确保助保金池资金总额始终不少于2亿元、每个旗县注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始终不少于800万元。凡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地区可给予该地区助保金企业群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缴纳比率由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10%。企业如期还款后,再次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企业风险保证金可循环使用。
盟管理办公室对各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实行分户管理,根据旗县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给予盟本级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一定的配套,并根据申请到的自治区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额度相应给予配套。旗县市(区)注入的资金和盟级、自治区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区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业务。盟管理办公室根据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和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配套资金的分摊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三)账户管理。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盟旗两级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借款企业开设专户存放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性质均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不得提取和支用。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产生的利息用于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代偿,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上缴财政。
五、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对象。本方案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助保金贷款对象为锡盟辖区内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进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进入助保贷企业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运营在2年(含)以上;
2、除缴纳风险保证金外,须提供要求的抵(质)押或担保等保证(额度由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商定);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基本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4、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版)中所列应淘汰或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5、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且愿意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6、信誉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8、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
六、其它事宜
对于助保金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操作流程、代偿程序、贷后管理、合作终止等具体事宜,按照自治区盟市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及《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将上述详细内容纳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
本方案由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盟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满足更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按照自治区确定2016年在盟市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在盟本级统筹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助保贷企业群”的企业提供授信,且由借款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及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
助保贷企业群是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风险保证金后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群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助保金池是指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组成的资金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助保贷模式信贷资金仅可用于助保贷企业群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它。
第四条 成立盟级领导任组长,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互助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推进综合信贷管理工作。盟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测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财政局负责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管;金融办、银监局负责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四部门共同考核评价各地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成效。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锡林郭勒盟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管理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并开展助保贷业务的旗县市(区)成立旗县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管理办公室”),盟旗两级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业务运转工作,盟管理办公室指导旗县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由盟管理办公室牵头,旗县管理办公室配合,分别与多家银行洽谈,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在盟本级统筹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
(二)配合合作银行对入群企业进行审核、授信、跟踪服务;
(三)配合合作银行组织对申贷企业及申贷材料的评审和认定;
(四)配合合作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及清偿等工作;
(五)助保金池账户和资金管理;
(六)研究开发助保贷业务的创新模式。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六条 基于“扶助企业、自愿缴费、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自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注资,盟级财政每年注资不少于500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参与助保贷业务的每个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一次性注资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三年后助保金池总资金规模达到并保持在2亿元以上。在出现代偿后,盟旗两级财政及时补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确保助保金池资金总额始终不少于2亿元、旗县注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始终不少于800万元。凡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地区可给予该地区助保金企业群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缴纳比率由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10%。企业如期还款后,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企业风险保证金可循环使用。
盟管理办公室对各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实行分户管理,根据旗县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给予盟本级助保贷引导资金一定的配套,并根据申请到的自治区助保贷引导资金额度相应给予配套。旗县市(区)注入的资金和盟级、自治区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区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盟管理办公室根据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和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对配套资金的分摊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盟管理办公室对政府注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设置专户管理,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先期注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启动业务,待合作银行每批贷款审批通过后,按贷款规模、商定比例一次性足额注入该批风险补偿抵押金。借款企业开立专户存放风险保证金。账户性质均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贷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额度及放大比例进行核定,合作银行给予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第十条 盟管理办公室存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应按定期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支付给盟管理办公室,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账户内资金存续的期限为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以助保贷业务方式取得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助保贷对象为锡盟辖区内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进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符合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入助保贷企业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运营在2年(含)以上,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三年(含)以上该从业经历;
(二)除缴纳风险保证金外,须提供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额度由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商定);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基本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版)中所列应淘汰的落后、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五)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且愿意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六)信誉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八)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单个小微型企业申请助保贷每次可获得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中型企业申请助保贷每次可获得8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企业可随时申请支用。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由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商定,但要低于当地同期同业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与盟管理办公室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开展业务。盟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贷款审批通过后,盟管理办公室按贷款规模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企业提交《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向旗县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旗县管理办公室向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借款企业及借款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条 贷前审查。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旗县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推荐,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依据企业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确定申贷企业可否纳入企业群。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申贷企业统一使用《锡林郭勒盟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后,向盟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由盟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进行最终认定会审,双方签字确定放贷企业、放贷额度、贷款期限和担保额度,并出具《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各方按照“助保贷”业务流程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通知通过贷款审批的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风险保证金缴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足额缴纳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手续,合作银行确认各项手续完备后,于收到《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后十日内放贷。担保公司参与的业务,合作银行需收到担保公司的放款通知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合作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双方因业务需要可邀请对方参与有关助保贷项目的调查研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定期全程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每半年将贷款企业的运行及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盟管理办公室。企业如期还贷后,合作银行书面通知盟管理办公室和参保的担保公司,解除助保贷相关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并报请盟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风险保证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用企业风险保证金、抵(质)押物处置和所引入的担保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当企业保证金、抵押物和担保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合作银行向盟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不足部分区分助保贷放贷规模达到财政风险补偿抵押金规模的10倍及以上和10倍以下两种情况,按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约定比例分担。
代偿顺序的例外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核准。
第二十七条 当需用资金池中的政府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旗县级财政注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再使用盟本级财政注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最后使用自治区匹配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后,盟管理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及执行担保,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合作银行的损失,其余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补回损失的比例按照所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执行,最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
债务追偿返还顺序的例外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需要对贷款逾期企业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盟管理办公室,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盟管理办公室对此予以协助。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应分别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对账并向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局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盟管理办公室每年牵头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盟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补救措施。合作银行和参与业务的担保公司每年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如期还款的企业在下一年申贷时优先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合作机制的终止
第三十四条 当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要求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时,盟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的业务合作。
第三十五条 当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在合作期内扣到60%时,盟管理办公室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助保贷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盟管理办公室在合作期完成后,应与合作银行共同清理企业助保贷业务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合作终止且合作银行全部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给盟管理办公室和借款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本办法由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2.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3.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4.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参考格式)
5.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
的函(参考格式)
2016年 8 月8日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图见图片附件
附件1: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 一、企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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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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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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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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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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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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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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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续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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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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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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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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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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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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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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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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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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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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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场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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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租赁 租赁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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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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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获得其他称号 称号: 颁发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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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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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其他银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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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办理过“助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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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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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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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年(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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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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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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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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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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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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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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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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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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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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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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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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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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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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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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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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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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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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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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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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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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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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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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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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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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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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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手机 年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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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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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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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法人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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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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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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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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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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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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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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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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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缴纳助保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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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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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 □商用物业 □标准工业厂房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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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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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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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 □国债 □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 □标准仓单 □特定动产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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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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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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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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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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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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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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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交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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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
□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贷款证(卡)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 □借款人有权机构决议(如需) □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近12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证明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的征信记录证明
(二)企业主:
□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配偶的相关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 企业业主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证明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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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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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1.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并授权贵行向有关方面查证。
2.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理解并同意《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企业助保金缴纳、使用与返还的相关规则,充分了解了贵行“助保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根据该规定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同意向贵行申请“助保贷”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抵(质)押物所有人声明与保证
本人完全理解抵(质)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同意将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拥有的抵(质)押物用于向贵行申请“助保贷”业务的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所有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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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承 诺
1.我公司保证《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所载信息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2.我公司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助保金管理机构及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3.我公司保证不会干涉助保金管理机构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 基本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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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集团名称(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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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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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规模:□小型;□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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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持续经营年限:□1年以下(含);□1-3年(含;□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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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本行业从业经历:(为自然人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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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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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行开户年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以上;□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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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行贷方结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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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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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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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产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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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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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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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经营指标(单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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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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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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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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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异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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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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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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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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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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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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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经营指标(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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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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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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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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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异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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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货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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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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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贷方结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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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近三年在建行发生信贷业务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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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在他行信贷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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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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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重大事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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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不良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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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金融机构信贷余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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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行信贷余额(折算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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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厂房、土地:
□自有;
□租赁:(期限、租金、出租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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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机器设备:
□自有;
□租赁:(期限、租金、出租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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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行小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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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近三年纯新发放小企业贷款不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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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授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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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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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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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主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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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责任人职务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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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新增业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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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量信贷客户:□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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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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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政策:□优先支持类;□选择支持类;□逐步压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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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是否需有权行核准: □否;□是
核准机构: 核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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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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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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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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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年、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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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算前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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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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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及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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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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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来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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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用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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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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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真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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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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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方式:
(1)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政府风险补偿金 ,放大倍数 ,可投放助保贷贷款总额度 ,已投放金额 ;
□企业第 年申报业务,应缴助保金比例 。
(2)抵质押或保证:
□抵押担保,见附注1;
□质押担保,见附注2;
□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见附注3。
具体见担保评价报告。
(3)企业主及配偶或主要股东担保,保证人: ,见附注3或附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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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叉销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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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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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授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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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客户关联交易(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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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客户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有无其他参股、控股企业:□无;□有,请填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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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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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行信贷余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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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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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与客户的交易类型:□没有关联交易;□关联贸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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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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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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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笔授信业务遵循我行信贷政策 ,项目合法合规 ,授信材料完备且已对材料进行审慎调查、核实和分析,风险与收益匹配。
其它重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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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字:(电子化审批中可以电子签名替代)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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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电子化审批中可以电子签名替代)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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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务报表、客户类型、客户规模等基本信息从CLPM系统查阅。
| 附注1: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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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类别:□商品房住宅;□商用物业;□标准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总行批准的其它抵押物(批准文号、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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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或土地使用)权人(含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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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客户有权机构书面承诺抵押:□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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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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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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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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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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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是否对价善意取得,有无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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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地址(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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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现在用途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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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是否出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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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出租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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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含共有人)是否已书面同意抵押:□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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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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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评估金额及确认金额: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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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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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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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级分行确认的专门评估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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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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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物类别:□标准仓单,仓单货物:
□钢材类,具体种类 :
□有色金属类,具体种类: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总行批准的其它合格质物(批准文号、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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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人(含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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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物所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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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物现在用途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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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人(含共有人)是否已书面同意质押:□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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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方式:□行内评估;□行外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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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物评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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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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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外评估机构名称: 是否一级分行指定评估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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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现能力及其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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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3: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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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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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为我行信用评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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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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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证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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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信用等级批准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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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已书面同意保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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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信用等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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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审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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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可支用额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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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对保证人授信额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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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已使用额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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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为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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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是否经有权行审查准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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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书面同意保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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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准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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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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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放大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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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核定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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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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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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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4:个人保证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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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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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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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保证企业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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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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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保证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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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或家庭财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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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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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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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公司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公司“助保贷”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
请审核该笔贷款为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1.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2.贷款企业简介
3.相关资料复印件
……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
贷款的函(参考格式)
:
××公司在我行办理“助保贷”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 月,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我行已于 月 日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 万元及利息 万元。
特此函告。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
贷款的函(参考格式)
:
××公司在我行办理“助保贷”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 月。至 年 月 日,企业助保金在我行余额为 万元,已经先行部分代偿(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尚有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代偿额度缺口。根据 ,现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用以补偿企业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请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银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