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主要通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事项,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现就《清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内市监法规〔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锡盟司法局、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锡市监信字〔2022〕19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清单》。
二、目的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框架和基本内容
紧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依法梳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21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清单》提出了21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工业产品质量、食品等市场监管领域。
(一)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7个事项,如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三)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单》明确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3种情形,例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
五、实施《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清单”予以更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