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在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履行的义务。然而,李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还擅自转移并出售了法院已依法查封的农作物,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利,郭某某依法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某进行沟通,释明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李某某态度消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甚至采取变更住址、隐匿行踪等方式故意逃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鉴于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太仆寺旗法院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李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案将全部执行款项691398元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刑事追责手段推动执行僵局破解的典型案例。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果断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侦查,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刑事措施在保障民事裁判执行方面的实效性,有力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情形下的被执行人形成有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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