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朝某某与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包某某应给付朝某某借款40000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40560元。判决生效后,包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朝某某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包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包某某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状况,法院通过查控手段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包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包某某,其均未到院配合执行,存在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因包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结案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协查线索,发现包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某酒店登记入住。执行干警迅速响应,立即前往该酒店,成功控制被执行人包某某。面对执行人员,包某某当即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当场付清款项,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失信惩戒措施心存侥幸,长期逃避执行,情节恶劣。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查找未果,最终依托公安协作机制精准锁定被执行人下落,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本案的办理,不仅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认可,也充分展现了执行干警在破解“人难找”问题上的韧劲与智慧,彰显了法院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行质效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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