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贾某某与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多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贾某某全部玻璃安装款4700元。
二、执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某与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何某某并未按协议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且电话失联,其家属亦不予提供其准确下落,执行法官经过多次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某某的下落,鉴于何某某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多伦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在尝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后,何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何某某迫于经济状况紧张不能全部偿还执行案款,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贾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债权,被执行人何某某凑到4000元并全部支付给贾某某。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是对被执行人个人品质的再次相信,但被执行人再次逃避执行,这是对胜诉权益人权益的漠视,对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挑衅,法律必将以雷霆手段惩戒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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