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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四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二)_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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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四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二)

发布时间:2018-06-16 16:53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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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内蒙古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查处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四批群众举报第2项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实
三十里煤矿没有相关手续,政府要求该煤矿对山体进行回填,但是该煤矿没有落实。   
二、核实情况
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清单后,6月11日,东乌珠穆沁旗党政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由旗委书记负责,旗政府分管副旗长牵头,公安、环保、国土、经信、安监、生态、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深入阿拉坦合力苏木三十里煤矿开展了举报事项核实、案件查处、群众安抚等工作。同日,盟委书记罗虎在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当晚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旗专项工作组,利用6月11日、12日两天时间,开展了举报事项核实、案件查处、群众安抚等工作。6月12日上午,东乌珠穆沁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了再部署,对阿拉坦合力苏木三十里煤矿问题所反映的内容,逐项进行了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三十里煤矿系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以下简称“国营煤矿”),位于东乌旗阿拉坦合力苏木境内,法人代表王建华。   
(一)关于“三十里煤矿没有相关手续”问题。经核实,国营煤矿前身为阿拉坦合力煤矿,始建于1961年。2006年7月30日,经自治区国土厅重新划定采矿范围,矿区面积5.68平方公里,资源储量为415万吨,该矿井于2007年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2009年地下开采通过验收后一直未生产。在此阶段,国营煤矿各项手续健全。2009年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下达《关于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09〕601号)文件,原则同意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对井田内煤层火区实施专项灭火工程,2010年7月15日,锡盟行署下达《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火区灭火专项工程开工的批复》(锡署字〔2010〕48号),对国营煤矿灭火工程开工报告进行了批复。2011年4月21日,锡盟煤炭局下达《关于同意东乌旗国营煤矿灭火工程延期的批复》(锡煤局批字〔2011〕2号),将灭火工程施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1年12月底。2012年12月21日,国营煤矿取得《关于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501号),但由于国营煤矿30万吨/年提高至60万吨/年技改工程进展缓慢,技改工程初步设计未获批复,导致后续未取得任何相关手续。截至目前,国营煤矿获得手续有:1.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5年10月获得锡盟环保局批复(锡署环审表〔2005〕10号);2.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0月12日获得锡盟环保局批复(锡署环审表〔2007〕10号),批复已备案未验收;3.锡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国营煤矿技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的通知》(锡水发〔2008〕594号);4.锡盟煤炭局关于国营煤矿30万吨/年综合验收文件。已过期手续有:1.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2年6月12日过期;2.采矿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3日过期未延续;3.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过期;4.技改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锡水发〔2009〕29号)2014年到期未补办。5.生产规模年产30万吨开发利用方案作废。此外,鉴于建设用地性质,生态手续无需办理。
(二)关于“政府要求该煤矿对山体进行回填,但是该煤矿没有落实”问题。   
经核实,由于国营煤矿灭火工程实施后,未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开展复垦填充、地貌回复工作,致使山体未及时回填。按照《关于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锡煤局发〔2016〕164号),明确将国营煤矿纳入产能化解方案,政府积极推进引导退出工作,计划8月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工作,年底由自治区进行关闭验收。旗政府将结合退出工作,妥善解决回填复垦工作。
综上,举报反映基本属实。   
三、责任界定
1.企业未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监督不够到位。   
2.企业未按照灭火工程要求的期限进行治理,由于该项目建设主体法人代表王建华涉及刑事案件,导致建设主体开展治理工作进展较为迟缓。同时,由于企业在征地以及处理与矿区周边牧民关系等相关事宜进展迟缓,导致未按照灭火工程期限完成火区治理及回填复垦。
四、违法违规情况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
五、监管履职情况   
1.2012年10月31日,东乌珠穆沁旗生态局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要求企业尽快办理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按环评要求整改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等。
2.2013年8月2日,东乌珠穆沁旗生态局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企业必须做好排土场到厂界复垦绿化工作,边坡治理做好防渗工作,矿区道路洒水降尘,修路之前原则上不允许煤炭外运等。   
3.2014年8月25日,东乌珠穆沁旗国土局因灭火工程已到期,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2016年10月8日,东乌珠穆沁旗国土局因灭火工程已到期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2017年6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东乌珠穆沁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2017年6月2日,东乌珠穆沁旗经信局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东煤监管现决〔2017〕002号),责令该矿采矿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作业。   
7.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底,东乌珠穆沁旗政府组织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生态局等部门组成四个联合工作组进驻矿区开展集中整顿工作。
8.2018年5月7日,东乌珠穆沁旗安委会组织国土、经信、生态、环保、安监、公安、运管、交警、农电等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实施蹲点巡查。   
9.2018年6月11日,由东乌珠穆沁旗政府副旗长海宝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采取24小时派驻工作组和专项工作组轮流执法机制,强化对煤炭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整改措施   
一是按照自治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安排,结合推进国营煤矿关闭退出,切实做好闭坑和复垦治理工作。二是制定煤矿整顿方案,切实解决环境整治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要求、严格考核,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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