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废止《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经设立的予以取消”的要求,行署决定取消我盟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并废止《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6〕184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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