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转发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1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行署将成立全盟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盟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明确部门分工。盟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普查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盟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盟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盟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盟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盟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事宜,由人行、金融办、银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盟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高质量完成任务。盟直有关部门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培训,高质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上报等各项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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