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暂行办法》解读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力度,进一步发挥金融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支持作用,合理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我盟在2018年印发的《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再次修订并印发执行。
二、办法主要考核对象
锡盟辖内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办法主要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办法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考核,考评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评价分组成。
(一)银行机构。主要考核各行贷款新增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民营小微信贷投放、不良贷款化解和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工作部署等情况。
1.基础分(100分)
(1)当年贷款新增额(20分)。达到上一年新增额的,得15分;较上一年新增额每增(减)1亿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20分)。达到银行机构(不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同)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银行机构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存贷比(10分)。当年余额存贷比达到75%,得8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4)当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情况(20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每高(低)于5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上一年的,得2.5分;每增长(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5)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10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达到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6)不良贷款化解情况(10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数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各银行机构平均水平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7)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政策执行情况(10分)。当年办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金额占同期到期贷款本息的比例达到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4分。
2.加分项
(1)对年末贷款余额超过银行机构平均余额的机构,每超过10亿元,加1分。
(2)当年在县域新设立旗县级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每设立一个加5分。
(3)对通过产业基金或PPP等融资模式参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银行机构,融资额每达到1亿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对地方经济建设给予特殊支持和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定点帮扶、信访维稳等盟委行署交办工作)表现突出的商业银行,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二)保险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保费收入、保额规模、赔付金额、保费收入占全盟市场份额和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情况。
1.基础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费总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2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保额规模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额规模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5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赔付金额情况(25分)。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保费收入占全盟市场份额(25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2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加分项。
(1)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视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2)当年在县域新设立旗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每设立一个加2分。
(3)在增加就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视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4)对地方经济建设给予特殊支持和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定点帮扶、信访维稳等盟委行署交办工作)表现突出的保险机构,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贷款投放、存贷比、支持民营小微、不良贷款化解、缴纳税收和落实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等情况。
1.基础分(100分)
(1)贷款投放情况(20分)。当年贷款投放金额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20分)。当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7.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上一年的,得7.5分;每增长(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3)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10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达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4)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政策执行情况(10分)。当年办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金额占同期到期贷款本息的比例达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4分。
(5)不良贷款化解情况(20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数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水平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6)存贷比情况(10分)。当年余额存贷比达到75%的,得7.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7)缴税情况(10分)。全年纳税金额与去年缴纳数额持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得5分,每高(低)于5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加分项。
(1)对当年在银行网点空白苏木乡(镇)设立物理机构网点的,每设立一个加5分。
(2)对贷款余额超过各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余额的,每超过1亿元,加1分,最多加5分。
(3)对年度使用人民银行信贷支持再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使用额度每达到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4)对县域经济建设给予特殊支持和落实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定点帮扶、信访维稳等盟委行署交办工作)表现突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贷款投放、存贷比、支持民营小微、不良贷款化解和落实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等情况。
1.基础分(100分)
(1)贷款投放情况(20分)。当年贷款投放金额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考核(20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当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达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于(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政策执行情况(20分)。当年办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金额占同期到期贷款本息的比例达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存贷比情况(20分)。当年余额存贷比达到75%的,得1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5)不良贷款化解情况(20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数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水平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2.加分项。
(1)对当年新设物理机构网点的,每设立一个加5分。
(2)对年度使用人民银行信贷支持再贷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使用额度每达到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3)对县域经济建设给予特殊支持和落实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定点帮扶、信访维稳等盟委行署交办工作)表现突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情加分,最多加20分。
评价分: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科室,对各银行、保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评价分(满分为10分);人行、银保监局评价分由盟金融办进行加权平均后运用。盟里评价分由盟金融办根据各银行、保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情况初步给出,经征求行署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最终评分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为表彰先进,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力度,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共同发展,对受表彰金融机构,行署发文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牌匾,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其上级行。
(二)考评结果将与行政事业单位对公账户开设和财政性存款安排挂钩。
五、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
每年度考核1次。由盟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考核数据由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和农信社锡林郭勒审计中心等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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