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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_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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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13:04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大力聚集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锡林郭勒盟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59号)精神,于2018年11月以盟行署名义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有效期为两年。2019年全盟引进人才685人,这批引进人才数量充足、学历层次高、毕业院校好,但由于采取的是不限专业引进,造成引进人才的专业结构,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有一定的脱节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2020年12月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社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办法》(内人社发〔2019〕49号)精神,经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对《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进行补充完善,并提交盟委行署研究。2021年2月盟行署印发了《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锡署发〔2021〕1号)。

  二、适用范围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盟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锡林郭勒盟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三、组织领导

  2018年成立“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各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引进范围、刚性引进、柔性引进、管理服务资金保障、人才流动等6个模块。

  (一)引进范围

  围绕我盟打造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草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向北开放前沿阵地,紧扣现代畜牧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开发与利用、电子商务、口岸物流、金融管理、乡村牧区振兴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军民融合产业,着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引进对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身体健康。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引进范围。盟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全盟人才需求进行评估,确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进行公示。

  (二)引进对象(包括八类人才)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 百 人 计 划 ”入选者。

  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俱全境外著名大学(QS世界大学排名1000强)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双一流大学重点学科毕业硕士研究生

  4.急需紧缺的“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符合当地文化特色且急需的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八类

  1.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2.学历学位证俱全的一流大学或985、211高校全日制一本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

  3.急需紧缺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经评审业绩显著,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在民间蒙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人员。

  5.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条件人员。

  6.个别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刚性引进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后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盟的人才。刚性引进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刚性引进人员的所需编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盟直或旗县市(区)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的第一至第七类第一项、第二项人才在满编情况下,应向盟委编办申请核增人才引进编制为其列编注册。建立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绿色通道”。本实施办法第一类至第七类的第1、2项人才适用“绿色通道”引进。刚性引进的1-7类人才需要签订岗位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经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给予:科研经费20万元至1亿元、购房补贴(30万元至100万元)、租房补贴(每年1万元至5万元)、年薪待遇(税前年薪10万元至200万元、任职使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职称评聘等相关支持政策。服务期内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及成效评估。

  (三)柔性引进

  柔性引进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按照签订服务协议,确立柔性引进关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意见,由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政策待遇。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的,按照7个档次(每人每天800元至3000元)分别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放宽外国人才来我盟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柔性引进的1-6类人才经自治区认定,获得“鸿雁计划”嘉宾资格,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管理服务

  刚性引进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由同级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履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将相关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申请相关科研项目。引进到我盟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各级政府可聘为“特殊科技顾问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分别按每人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或举荐人才的单位奖励。

  (五)人才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政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2.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

  5.对新认定的盟级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人才引进资金保障

  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资助经费由盟财政承担。其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及时拨付人才引进经费。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人才流动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7〕31号)规定的支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因人才引进、交流、基层选调、解决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根据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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