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先行 效益优先 助力锡盟经济发展—《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行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11 09:32 浏览次数:

编者按:近日,新版《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2日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广泛宣传《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切实扩大《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盟长质量奖)影响,积极打造锡盟质量提升“名片”,发挥盟长质量奖在推动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盟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盟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盟长质量奖”的标志设计理念是什么?
标志的寓意是质量先行、锡盟腾飞。标识以字母“XM” (锡盟)融合“Q”(Quality—质量)为主体设计构型,并有机地融入了蓝天、草原、骏马、腾飞的大鹏、激起的浪潮、五角星等元素,高度概括出“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这一主旨特征与内涵。
历届“盟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盟长质量奖是盟行署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质量强盟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盟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锡盟辖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也是推进质量强盟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盟行署于2014年出台了《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开展了第一届盟长质量奖评选活动,至今年已经连续开展4届,共有7家企业获得盟长质量奖。2017年我盟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公司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并成功获奖,成为我们首家获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实现了我盟主席质量奖“零”的突破。
“盟长质量奖”的评审宗旨是什么?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激励企业树立并传播“工匠精神”,不断增强质量意识,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使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我盟经济综合竞争力。
新颁布的《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重点做了哪些修订,有哪些亮点?
新版《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8章35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内容是盟长质量奖设立依据、意义、评奖周期及每届授奖数量上限、评审原则、有效期等。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申报公告、申报材料初审、评审机构及专家选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公示、批准表彰、奖励和监督、推广与应用以及相关废止文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的“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突出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亮点:一是综合考虑我盟企业、社会组织数量规模情况,将评审周期变为2年1次,更具权威性;二是进一步拓展评审范围,首次明确了个人可以申报盟长质量奖,更具创新性;
三是针对我盟目前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鼓励规模相对较小但经营富有地方及民族特色的企业进行申报,更具特色性;
四是为提高组织申报积极性和导向作用,帮助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攻关,奖励金额由3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更具激励性。
原则上一个评审周期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奖项可以空缺。行署对获得盟长质量奖的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颁发奖牌及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
“盟长质量奖”的参评范围是什么?
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和环境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企业、个人均可申报。同时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富有地方特、民族特色的小微企业积极申报。
“盟长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是有哪些?哪些情形禁止申报?
一、申报盟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盟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盟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规模虽相对较小,但其产品(经营服务)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社会美誉度高。
二、申报盟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盟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性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盟长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盟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盟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盟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盟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委会办公室在盟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评委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的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盟行署批准后,由盟行署予以表彰奖励。
“盟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标准有哪些?
盟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自治区评审标准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盟长质量奖”的评审怎样进行监督?宣传推广有什么要求?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采取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盟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盟行署撤销其盟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盟行署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盟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盟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盟行署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盟长质量奖”对宣传推广工作有什么要求?
盟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盟长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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