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盟始终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三农三牧”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使严重危害畜牧业的牛瘟、牛肺疫、马传染性贫血病和马鼻疽已被消灭,羊痘、炭疽、狂犬病等重点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内外寄生虫病造成的损失大幅下降。畜间布病疫情逐年下降,畜间布病阳性率由2009年的2.72%,下降到2020年的0.27%,下降了2.45个百分点,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近年来,随着我们盟畜牧业发展,牲畜调运日益频繁,加大了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对人畜构成严重危害,不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防止发生输入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大东北免疫无口蹄疫地区建设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五项内容。
(一)关于调入进口动物的监管
1、调入之前须向输入地旗县级农科局报告,提交调入情况说明、进口合同、报关单、检测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2、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交接单等有关材料,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证验物、车辆消毒、签章后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科局报告,由旗县级农科局指派兽医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动物健康状况,逐一核对双耳标信息,登记备案。
3、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
经隔离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区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管
凡从区外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进入锡盟时,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太仆寺旗三号地、多伦县大河口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信息登记、车辆消毒和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签章输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关于区外调入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监管
1.货主或者承运人凭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的检测报告、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车辆消毒、签章后进入。
2.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在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科局报告,由旗县级农科局指派兽医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动物健康状况和有关材料、信息登记。
3.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隔离观察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跨盟市调入种用、乳用、饲养动物监管
1.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实验室检测报告。
2.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在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科局报告,指派兽医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
3.单独分群饲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观察期满无异常情况的方可混群饲养。
(五)关于调入屠宰动物的监管。
凡供屠宰用动物进入我盟的,必须“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否则一律视同违法调入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