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问答(6)
14、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农牧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
答: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就业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农牧民工如何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农牧民工,首先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进入人力资源信息库,然后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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