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因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导致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锡盟境内凡销售、使用、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等市场主体计划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在食品预计达到24小时前,如实将采购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等信息和“五证”向所属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二、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五证”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持有该批次食品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供货凭证等“五证”。不符合条件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贮存、加工、销售和使用。
三、实行进口冷链食品溯源制度。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注册登录“蒙冷链”(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遵守“蒙冷链”管理要求。在进口冷链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查验“五证”符合要求后,将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信息上传到“蒙冷链”平台,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从呼和浩特、满洲里海关口岸,自治区以外其他省区市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要落实“首岸赋码,首站赋码,一码通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所售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公示或加贴“蒙冷链”电子追溯码,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控可溯。
四、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要严格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专库)贮存,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五、落实全面预防性消毒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等规定,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清洁消毒工作,确保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制度、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制度。要按照要求设置食品生产经营区域隔离室、入口测温点,配备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穿戴防水围裙、消毒剂、清洗设备等防控物资,落实生产经营场所通风、登记、测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一米线距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七、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广大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进、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请不要网购或从其他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处理食材要生熟分离,处理冷链食品所用的器具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分开,做好清洁消毒。烹调食用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
从2021年4月13日起,对违反上述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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