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委,盟委各部、委,盟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盟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各大企事业单位党委,有关事业单位纪委:
现将《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锡林郭勒盟纪委
2019年3月28日
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及时为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树立担当者有为有位的鲜明导向,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证明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全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抓手,要教育、管理和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第四条 全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决不姑息,形成震慑。
第二章 诬告陷害的情形
第五条 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诬告陷害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恶意扩大影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出于个人恩怨,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或者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组织调查的。
(五)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办案人员,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
(七)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八)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对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实施澄清的基础上,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诬告陷害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查处诬告陷害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审计、信访、审判、检察等部门、机关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第九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认真初核的基础上,按照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梳理和研判。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对反映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结合涉及人员的简历、职务影响范围、家庭和财产情况,过往信访举报情况和处理结果、廉政档案情况、地方整体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
第十一条 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失实认定准确。
第十二条 对线索清晰、可查性强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必要时提级办理。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造成不良影响,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在媒体公开曝光,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
第十六条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诬告陷害人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诬告陷害人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诬告陷害人已经获得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诬告陷害人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第四章 澄清正名的情形与方式
第十七条 为干部澄清正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澄清正名的情形。
(一)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第二十条 澄清正名的方式。
(一)向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二)涉及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四)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五)其他澄清正名的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多次发生或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且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澄清正名建议和上级处理意见,不为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或者变通执行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