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指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将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重要讲话精神,我盟不断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全盟共有56家矿山通过了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有8家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为进一步加强全盟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结合我盟实际,在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盟300余家在期矿山企业进行摸排、分析,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我盟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并征集盟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林草局、能源局、水利局、税务局、金融办等11个部门支持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5月13日提请盟行署2021年第7次会议研究通过,于6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 关于建设目标
《工作指引》提出了四个方面建设目标:
(一)由点到面推进全盟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2021年底前,以18家露天煤矿及3家大型非煤露天矿山为重点,打造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和绿色矿山企业。
(二)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2021年新建14家以上绿色矿山,选择1-2个矿产资源重点旗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2022年开始逐步推进全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3年全部在期生产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成效明显。推动全盟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以上;特别是把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与推进矿山智能化改造和减人增效有机结合,着力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内生动力。
(四)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建立三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与措施,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关于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的标准和条件,在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中遴选符合以下5项指标的矿山企业纳入全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名录,并给予支持性政策倾斜。
(一)矿区绿化全覆盖。矿区进场道路、办公区内部道路、办公区到生产区道路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矿区可绿化区域实现绿化100%全覆盖,且无表土裸露。
(二)高标准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做到“及时内排、到界回填”,露天排土场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覆土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不易风化类型覆土厚度要达到50厘米以上,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有景观效果,3年内要达到免维护水平。
(三)实施全天候环境管理与监测。确保噪声、大气污染物、地质灾害、及固体废弃物监测环境保护设施齐全,且相关设施有效运转,24小时得到有效维护。
(四)提高资源开采科学化水平。一是开采方式方面:对于露天开采,钻孔要采用干式(带收尘)等凿岩作业进行钻孔;爆破要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等方式;铲装要采用大型化自动化机械设备进行铲装作业;排土要在生产期采用分期内排技术,减少外部土地占用。对于地下开采,要采用充填法、保水开采等技术进行地下开采;避免开采引起的大面积地面沉降。
(五)切实提高“三率”指标。鼓励煤炭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也要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用提出指标要求。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要全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最低标准。
四、关于政策措施
对于开展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的企业,建立“红名单”,享受激励政策。纳入“红名单”的矿山企业推送至锡林郭勒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建成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的优先安排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对达到大中型的矿山企业,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已设采矿权的深部资源。
(二)保障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矿山接续用地办理草原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核报批。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绿色矿业示范项目实施地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综合整治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盟级各类奖补资金优先向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实施好的旗县市(区)倾斜。并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示范项目企业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推荐全盟绿化奖章奖励。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金融扶持政策。通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特色信贷产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绿色矿业示范项目担保基金和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示范项目基金等方式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库,将绿色矿山示范项目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支撑。
(五)加大科技项目政策支持。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生态减损的采排复一体化技术、露天煤矿废弃地土壤改良技术、土壤提质增容有机生物改良、露天矿排土场边坡整形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工作。同时,引导企业加大绿色矿山修复研发投入,带动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绿色矿山建设发展中。
(六)加大平台载体支持。积极组织矿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载体和自治区级以上高水平研发机构,通过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和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方式达到产学研协同创新,并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项目经费补助政策支持。
(七)加大科技人才支持。结合“科技兴蒙”行动,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进行对绿色矿山建设研发,加大绿色矿山建设科技人才培育引进力度,引进绿色矿山建设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矿山企业服务。
(八)享受科技政策支持。鼓励我盟矿山企业争创智慧型、数字型绿色矿山,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