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15日,锡林郭勒盟人大工作委会十三届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盟检察分院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的两个工作情况报告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盟人大工委根据问题建议,结合法治调研情况,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六条意见建议。盟行署请盟司法局就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按照《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十三届十一次会议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文件要求,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分六大部分12项。
1.第一部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含3小项,重点解决《建议》第4条涉及问题。
第一项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加强公众参与。(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项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项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程序意识,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程序意识”,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八条)
2.第二部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夯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含3小项,重点解决《建议》第1条涉及问题。
第四项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按照中央、自治区工作部署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
第五项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
第六项推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不设区的市和旗县推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背景:与自治区农牧厅沟通,我区103个旗县区,有74个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与盟农牧局经管站沟通,我盟13个旗县市区,东乌旗、西乌旗、黄旗、太旗、东苏旗、锡市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其中东乌旗、西乌旗、黄旗发挥作用,我盟目前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要依托发改委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经停止;与镶黄旗沟通,提供了镶黄旗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相关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第三部分“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含1小项,重点解决《建议》第5条涉及问题。
第七项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和行署办转发通知(锡署办字〔2020〕59号)第三项要求)
4.第四部分“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落实”含1小项,重点解决《建议》第6条涉及问题。
第八项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的办理落实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5.第五部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解决《建议》第3条涉及问题。
第九项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条、第十七条)
第十项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要求加强行政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6.第六部分“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重点解决《建议》第2条涉及问题。
第十二项落实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要求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依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