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7号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价格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5日前保持一致并擅自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应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三、本公告适用期至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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