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内政发〔2020〕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考有关地区做法,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锡林郭勒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政事项决策前程序审查制度(试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关于《锡林郭勒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制定出台《锡林郭勒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我盟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锡林郭勒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共十二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起草依据、适用单位、决策事项范围;第二章,关于决策事项计划目录管理;第三章,关于决策启动;第四至八章,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九章,关于决策事项档案管理;第十章,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第十一章,关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锡林郭勒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新增第二章“决策事项计划目录管理”。包括第十条,盟、旗两级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计划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研究论证情况,向决策机关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及相关情况说明;第十三条,明确了决策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草案,经决策机关办公室党组讨论和决策机关分管领导研究审核同意,提交决策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决策机关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半年有调整的需在7月底前公布。
(二)新增了第十五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和目录确定的完成时限倒排工序,及时启动决策程序”。
(三)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四)在第三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第三十八条为细化内容,进一步明确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合法性审查部门提交:请示或者报告、草案及说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公众参与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合法性初审材料及有关法律依据等。
(六)新增第三十九条规定,“决策机关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和内容一并审查”。
(七)新增第九章“决策事项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的记录、归档作了制度要求。
二、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政事项决策前程序审查制度(试行)》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都要求,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对决策事项法定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要退回决策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相关说明。
为了进一步从严规范履行行署决策事项程序,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参考有关地区做法,行署办公室起草《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政事项决策前程序审查制度(试行)》。明确行署办公室是实施主体,承办机关是责任主体,对审查范围、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并细化制定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政事项决策前程序审查表》。
三、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共有八个方面,一是制定或调整全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等重要规划,矿产、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专项规划,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三是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需由行署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盟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五是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行署及工作部门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六是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七是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是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各工作部门单位,对照本标准提出年度需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目录清单,经行署研究同意后,由承办部门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落实,实行台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