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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_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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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来源:行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4-03 00:00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盟各直属企业,各事业单位: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2008〕96号)精神,行署决定自2013年起,在盟直和旗县市(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全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性收入。
  6、上年结转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三)地方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盟财政局会同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订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报盟行署批准后施行;各旗县市(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施行。盟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由盟财政局会同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施行;各旗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由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施行。

   三、编制审批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收入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三)推行期间,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盟本级报盟行署批准、旗县市(区)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预算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收取,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交入同级财政国库。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四)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年度终了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盟本级报盟行署批准,旗县市(区)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五、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盟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全盟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实施
  (一)2013年,在盟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全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各旗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从2013年起逐步推开。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盟财政局要会同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顺利进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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