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按照《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委行政审批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现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证明用途:证明申请人与拟执业医疗机构为雇佣关系)。
二、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证明用途:证明申请人与拟执业医疗机构为雇佣关系)。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用途:证明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所登记信息一致)。
以上三项证明分别用于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和公共场所行政许可时使用,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办事者按照盟卫生健康委实行承诺制告知单,自愿填写承诺书,不需提交上述三项证明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对于办事者的不实承诺,盟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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