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华、米某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3日在锡林浩特市都兰小区内将被告人宋某华及正给宋某华送“法轮功”宣传品的被告人米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二人住宅进行搜查,分别在宋某华、米某住宅查获了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和制作、印刷工具及电脑、打印机等。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宋某华、米某住宅查获的电脑中发现大量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电子图片、文章、音视频等。
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认定,上述从被告人宋某华和米某住宅查获的书籍、刊物、标志、标志物及电脑数据恢复电子图片、文章、音视频等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华传播、持有邪教宣传品,被告人米某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日公开审理期间,宋某华、米某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人民陪审员、被告人家属和政法机关等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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