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12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要求制定出台。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18日,盟司法局印发《关于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上报行署。2021年3月8日行署办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盟司法局按照方案要求在全盟范围内分步骤、分批次开展工作。
三、适用范围
1.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
2.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尽量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4.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清理过程
盟司法局按照方案要求对盟本级第一批11个部门上报的32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合法性审核,逐项和部门会商,最终确定盟本级3个部门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9项,已通过行署常务会审议,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