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令
(第6号)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命令如下:
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盟内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安全生产。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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