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招商引资项目考评统计范围及总体要求,《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引进法人、经济组织及社会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在全盟范围内投资的产业项目(立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占比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可通过生产经营为本地创造税收的产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采掘、洗选)、能源开发类(火电、风电、光伏及其他能源开发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纳入考评范围。第二部分为“考评对象”,明确了考评对象为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并确定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个数、开工项目个数和实际到位资金三项考核指标,对三项指标分别作了要求,其中,落地项目个数:在我盟完成工商注册,且立项、节能、环评3项前期手续全部办结的招商引资项目个数。落地时间以最后一项手续办结时间为准。开工项目个数:手续齐全,实质性开工且连续施工的招商引资项目个数。实际到位资金:按照统计口径,当年新开工项目完成的法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从开工之日起,连续计入三年以内投资)。第三部分为“考核依据及方式”,明确了被考核地区需提供的依据,考核统计单位以及奖励名次等。第四部分为“奖励办法”,明确了考评名次前三名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对单体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统计口径完成的法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第五部分为“附则”,强调了考核数据真实性,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