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或者是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本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