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是八章39条,其中“受托人职责”的内容我盟不涉及。自治区国有金融企业数量众多,主管厅局非财政厅一家,改革过渡期内,经财政厅委托仍由原厅局管理。
我盟《实施细则》共七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起草依据和目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等原则性要求;第二章,职责(共三条),明确了出资人的职责、义务和禁止行为;第三章,基础管理(共八条),主要涉及产权管理、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董事管理、资本金补充和调整机制等;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国有金融机构涉及的重大事项内容,以及审批流程;第五章,负责人选择与绩效考核(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的内容及要求;第六章,薪酬管理(共十条),主要包括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要求、薪酬构成情况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国有金融机构的要求、解释权限以及细则生效时间。
自治区《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都是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中央的顶层设计,是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各级必须贯彻的事项。我盟结合实际情况,陆续推进改革工作,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制度性安排。我盟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只有担保行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也会产生其他如典当行业、小额贷款行业等其他行业,政策制定也需要满足这些潜在和可能。因此《实施细则》作为自治区《实施规定》的具体化文件,在完全符合政策要求下,也保留了必要的政策。
有些事项我盟情况比较单一,例如金融企业的薪酬改革问题。我盟现有的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政策文件明确包括了金融企业,且与自治区不同,盟旗两级财政和国资监管机构合署办公,能够避免政策执行双重标准的问题。我盟国有企业薪酬改革已经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盟金融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无法与自治区相比,因此金融企业的薪酬改革工作,纳入现有国有企业薪酬改革工作的基础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