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全盟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顺利实施,加强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
二、融资资金使用流程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向兴富公司出具相应的《还款保证函》;
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定相关单位作为融资资金的用款人,一般为旗县市(区)城投公司、住建局、征收办等棚改实施部门(以下称“用款人”);
3.项目旗县市(区)用款人向兴富公司提交经当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用款申请审核表》,经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核通过签章后,由项目旗县市(区)报送盟级主管盟长阅批;同时,由兴富公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县市(区)财政局就融资资金相关事宜签订三方《资金使用协议》;
4.协议签订后,兴富公司即可按照子项目实际用款需要向国开行提出资金发放需求。贷款发放后,原则上兴富公司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资金全部支付至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
5.旗县市(区)项目用款人协调旗县市(区)审计局对前期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说明、附相关票据(形式由旗县市审计局自定),同时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出具资本金年度内同比例到位的承诺函,上报国开行后即可支付贷款资金,支付要求按照国开行相关规定执行。
全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项目用款人协调旗县市(区)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说明并附相关票据。
项目旗县市(区)应按要求将“服务费”拨至兴富公司提供的还款资金专用账户。项目资金本息(包括国开发展基金的回购资金及投资收益)到期前30个工作日,兴富公司向项目用款人发送到期通知书,用款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协调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汇入兴富公司账户。项目旗县市(区)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还款资金,锡盟财政局有权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扣取该地应承担的到期还款资金,转拨至兴富公司以确保到期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四、融资资金管理和监督
1.项目旗县市(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
2.盟本级、旗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
3.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
4.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5.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监督项目融资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作造成融资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