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行署同意,现将盟级部分行政权力进行调整,请各旗县市(区)和盟直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调整盟级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6年4月27日
62附件.xls